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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4刑初122号

被告人宣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14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宣某某,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取保候审。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以沈于检刑诉[2019]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胜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宣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江街沈北路东约100米处时,与前方停止的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追尾相撞,事故致车辆损坏、宣某某受伤。经认定,宣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宣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报警,被告人宣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被告人宣某某与被害人何春水就车辆损失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宣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缴纳罚金、引发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宣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颖

二0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翠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