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渝0114刑初4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显超,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酉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5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念,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酉阳县,土家族,初中文化,住酉阳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0日被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清龙,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小学文化,住黔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登红,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清洋,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黔江区,现住重庆市彭水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显超、张念犯盗窃罪,被告人郑清龙、郑清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初,被告人曾显超、张念共谋一起盗窃电缆线出售。二人在黔江城区见面后,当晚20时许,曾显超驾车载着张念到达黔江区冯家街道班竹林廉租房附近。曾显超、张念戴上事先准备好的手套,并带上断线钳,美工刀等工具翻窗进入班竹林廉租房B栋,拿出工具偷盗了二楼至十八楼的BV铜芯线。二人将盗得的电缆线用美工刀剥去线皮,并将剥出来的电线捆好后搬到车内。随后,曾显超联系从事废旧收购的被告人郑清龙销赃。曾显超、张念二人驾车到黔江区城东街道桃子坝高架桥下,将此次盗得的电线以18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了郑清龙。此次曾显超、张念盗得电线重250余斤,获利人民币4600余元,所得赃款二人均分。郑清龙将收得的电线予以转卖获利。同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曾显超、张念带上作案工具来到新田居民点3栋,因为3栋4楼有人值守,于是二人偷盗了3栋17楼至11楼的入户电线,得手后将电线搬到车内。曾显超联系郑清龙销赃,因郑清龙在老家,且担心在城区收购赃物会被查,于是让曾显超将电线运到彭水县被告人郑清洋家中。次日凌晨2时许,曾显超、张念将盗得的电线运到郑清洋家中,以10元每斤的价格变卖给郑清龙、郑清洋。曾显超、张念此次盗得铜芯电线重730余斤,获利人民币7300元,所获赃款二人均分。郑清龙、郑清洋将收购的电线转卖获利。同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曾显超、张念相约前往舟白街道新田公租房偷盗了2栋4楼至10楼套房电盒内他人偷盗剪断的入户电线,得手后将电线搬至车内。曾显超联系郑清龙销赃,郑清龙驾驶三轮车在正阳街道板栗山居民点附近路边收购了曾显超、张念二人此次偷盗的电线。曾显超、张念此次盗得铜芯线重130余斤,获利人民币1300元,曾显超分得700元,张念分得600元。同年11月4日晚,被告人曾显超、张念再次共同偷盗了舟白街道新田公租房3栋7楼至10楼的入户电线。二人在将偷得的电线搬下楼的过程中,张念发现底楼仓库内有整圈的铜芯电线,二人将仓库内的16圈全新铜芯电线一并盗走。随后,曾显超联系郑清龙销赃,因此次偷盗的电线中有16圈新线,郑清龙表示要将线运回老家处理。于是曾显超、张念二人在城里接上郑清龙后,一起驾车将电线运至彭水县郑清洋家中,以人民币10元每斤的价格变卖给郑清龙、郑清洋。曾显超、张念此次盗得的铜芯电线重887斤,获利人民币9000元,二人予以均分。郑清龙分得电线460余斤(含有10圈新线),郑清洋分得电线420余斤(含6圈新线)。2018年11月6日,郑清龙将此次收购的散线连同第二次收购的电线剥皮后贩卖获利。11月8日,郑清龙将此次收购的新线剥皮后准备销售,在途中被民警查获扣押。郑清洋将收购的电线存放在家中,案发后被民警查获扣押。2018年11月7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曾显超、张念抓获归案。次日,郑清龙、郑清洋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11日,经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告人曾显超、张念盗窃的铜芯线电线价值人民币3893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显超、张念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清龙、郑清洋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曾显超、张念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郑清龙、郑清洋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共同犯罪过程中,郑清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郑清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曾显超具有累犯情节,张念、郑清龙具有犯罪前科,四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故建议对曾显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对张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郑清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对郑清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显超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念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郑清龙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郑清洋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显超、张念犯盗窃罪,被告人郑清龙、郑清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显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9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郑清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郑清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露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思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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