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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刑更189号

王炳亮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王炳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王炳亮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刑更189号 罪犯王炳亮,男,汉族,初中文化,1949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炳亮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4年9月9日止)。 2015年8月4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王炳亮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王炳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优良。劳动改造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中获得积极奖励14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炳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王炳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炳亮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王炳亮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炳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4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军权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邵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