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076号
原告:刘影,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张立娟,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
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兴隆易居房产信息中心,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陈唐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影诉被告张立娟、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兴隆易居房产信息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影承担。
审 判 长 王彦艳
人民陪审员陈颖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