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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114民初1076号

刘影与张立娟、沈阳市于洪区兴隆易居房产信息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影;张立娟;沈阳市于洪区兴隆易居房产信息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4民初1076号

原告:刘影,女,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张立娟,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

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兴隆易居房产信息中心,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陈唐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影诉被告张立娟、第三人沈阳市于洪区兴隆易居房产信息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影承担。

审 判 长 王彦艳

人民陪审员陈颖

人民陪审员 张        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