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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刑更208号

尚国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贷款诈骗
当事人
尚国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5刑更208号罪犯尚国林,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4年12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佛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尚国林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6年10月13日经本院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9年1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振峰出庭履行职务。渭南市临渭区人大代表周艳、政协委员李军受邀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尚国林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二十一个。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建议不予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二十一个。

本院认为,罪犯尚国林对原审判处的财产刑不能积极履行,尚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尚国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晓强

审判员  别周玲

审判员  陈 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芦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