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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6执3317号之一

徐金荣、张火石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金荣;张火石宝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3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金荣,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张火石宝,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 本院在执行徐金荣与张火石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09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劳务报酬7256.8元,已受偿3754.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毅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