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206执3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金荣,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执行人:张火石宝,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于都县。 本院在执行徐金荣与张火石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09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车辆,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劳务报酬7256.8元,已受偿3754.3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毅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