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2刑初4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维强,曾用名栗维强,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黎维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9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黎维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9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黎维强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XXX**小型客车,搭载妻子文某某由重庆市涪陵区马鞍长江师范学院旁停车场往李渡明家湾村方向行驶,行至涪陵区408省道42公里处(李渡花桥路段),被正在设卡盘查的交巡警现场查获。2018年8月14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黎维强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1mg/100ml。 被告人黎维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维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黎维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维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天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洧言
书记员周江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