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902刑初47号 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莹,女,1994年9月2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088,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森林公园碧桂园碧湖春晓二街**(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坡咀中路****)。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羁押,次日因吸毒被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和被决定强制戒毒三年,同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1,广东理均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刑检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年1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莹及其辩护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日晚上、11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郑某莹先后共2次容留吸毒人员白某1在其位于茂名碧桂园碧湖春晓二街17号的家中三楼房间吸食毒品冰毒和麻果。2018年11月15日早上,郑某莹容留吸毒人员白某1、倪某1再次在其上述家中三楼房间吸食毒品冰毒和麻果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搜出疑似冰毒物品2小包(经称量,共净重1.27克)、疑似麻果物品4小包(经称量,共净重3.11克)、打火机4个、塑料瓶2个、吸管数条。经检验,6小包疑似冰毒、麻果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莹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某莹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郑某莹的辩护人辩称:郑某莹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郑某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日晚上、11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郑某莹先后共2次容留吸毒人员白某1在其位于茂名碧桂园碧湖春晓二街17号的家中三楼房间吸食毒品冰毒和麻果。2018年11月15日早上,郑某莹容留吸毒人员白某1、倪某1再次在其上述家中三楼房间吸食毒品冰毒和麻果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搜出并扣押了冰毒2小包(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共净重1.27克)、麻果4小包(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共净重3.11克)、打火机4个、塑料瓶2个、吸管数条。上述被扣押物品均在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七迳派出所保管,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发案立案破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照片指认、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户籍资户籍资料、罪记录查询登记表、七迳派出所说明、证人倪某1、白某1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莹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辨认笔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莹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莹被扣缴的违禁品冰毒2小包(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27克)、麻果4小包(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3.11克)及用于吸食毒品的作案工具打火机4个、塑料瓶2个、吸管数条,应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郑某莹的辩护人辩称郑某莹没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之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被告人郑某莹没有犯罪故意,情节轻微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郑某莹被扣缴的冰毒2小包、麻果4小包、打火机4个、塑料瓶2个、吸管数条,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谭卫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涂源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