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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2执保94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苑万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苑万金;高龙杰;赵仁针;张彦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保94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光增,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向龙(特别授权),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苑万金,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

申请人:高龙杰,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

申请人:赵仁针,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被

申请人:张彦升,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苑万金、高龙杰、赵仁针、张彦升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赵仁针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存款2044.1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