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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81司救民7号

王艳秋司法救助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艳秋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2019)晋0481司救民7号救助

申请人:王艳秋,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东关街。救助申请人王艳秋以其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为由,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之后转本办审查处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救助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潞城市鑫润物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的(2012)潞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潞城市鑫润物质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材料款83万元。因被告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申请人于2012年5月31日向潞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潞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部分车辆进行了评估拍卖,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缴纳了评估拍卖费7万元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但未领取到执行款和财产,后法院退回了评估拍卖费7万元并给予申请人3万元的救助。先申请人已下岗,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因长期债务缠身,被执行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导致申请人生活非常困难,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司法救助。提交的证明材料:司法救助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长治市服务公司潞安商场证明一份、关于王艳秋与长治市鑫润物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情况汇报、(2012)潞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一份。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与被告长治市鑫润物贸有限公司系业务关系,申请人于2010年开始向被告供应机制砂,合作期间,被告共欠下申请人货款820000元,申请人诉至法院后,达成协议由被告分期偿还申请人货款。后被告仅支付2万元执行款后未再履行。另查明,本院从2014年10月开始至2018年2月13日七次向申请人支付救助款等费用共13.63万元。

本院认为,王艳秋提出司法救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及《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应当予以救助范围。综上,本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王艳秋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