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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4执172号

潘永文、宜城市雅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永文;宜城市雅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4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潘永文,男,生于1990年2月1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宜城市雅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新公司),住所地址宜城市振兴大道。法定代表人王超,雅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永文与被执行人雅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241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雅新公司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内容232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4民初2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正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