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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2执保76号之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苑国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苑国林;吴艳卫;苑殿柱;刘爱香;苑宝柱;魏珍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2执保76号之四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又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光增。

被

申请人:苑国林,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吴艳卫,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苑殿柱,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刘爱香,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苑宝柱,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

申请人:魏珍珍,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苑国林、吴艳卫、苑殿柱、刘爱香、苑宝柱、魏珍珍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魏珍珍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email protected]存款2352.7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金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