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114民初3630-1号

罗云红、汤绍彬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云红;汤绍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3630-1号

申请人:罗云红,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智超,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英,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

申请人:汤绍彬,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人罗云红与被申请人汤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罗云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汤绍彬价值21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值的银行存款。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担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20000元)为申请人罗云红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保全申请错误,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云红申请对被申请人汤绍彬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足额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汤绍彬的银行存款共210000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文秀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严志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