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659号
原告:遵义灏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天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MA6DL8YM2Q。
法定代表人:姚小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雪情,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光源,男,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灏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光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灏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灏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灏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李海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