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807号
原告:浙江乐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沙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迎春,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克平,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亿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东康路**。
法定代表人:侯祥珠,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乐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亿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乐泰塑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乐泰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亦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
书记员 郑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