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终 本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23执1077号
申请人:詹新连,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吴汉南,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 申请执行人詹新莲与被执行人吴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闽0823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吴汉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詹新莲借款4256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2月1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执行时应扣除已支付的380元)。该判决于2018年8月1日生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詹新莲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闽0823执1077号。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吴汉南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被执行人吴汉南共有的房产已经被本院查封,现挂网拍卖中。其它未发现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据前述调查和执行情况,2019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异议或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均未提出。被执行人吴汉南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及其他相关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1月31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知悉被执行人下落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兴发
审 判 员 姜志明
审 判 员 蓝树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郑丽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