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407号罪犯杜菲,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泉刑初字第00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阜刑终字第000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杜菲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杜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杜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虽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但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菲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3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