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82民初57号之一
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盛瑞土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566944079,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官桥村创启路创新科技园创新**楼第****(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忠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君,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鹏,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00364M,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大院/div>
法定代表人:马骏,该公司经理。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691元,减半收取1484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45.5元,由原告广东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剑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爱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