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03民初2263号
原告:邵晶慈,女,汉族,1973年1月26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刘丽芬,女,汉族,1972年2月5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晶慈与被告刘丽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晶慈以给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晶慈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邵晶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公告费240元,由邵晶慈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
人民陪审员 李明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