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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1026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杨从喜与被执行人倪德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从喜;倪德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1026执72号 申请执行人杨从喜,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 被执行人倪德国,男,195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柞水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1026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倪德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杨从喜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1026执7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国华

审判员  程 凡

审判员  贾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