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925执76号之二

高金德、魏林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7-31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金德;魏林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5执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高金德,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魏林林,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5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魏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林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林林在中国农业银行6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立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