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725刑初4 号 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俊,男,生于1982年3月27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勉县XX道XX镇XX村XX组XX号。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18)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4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发禄、代理检察员李大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张俊和柴某、彭某某等人在勉县城区翠园路御品缘火锅店吃饭,期间饮用了啤酒。当日21时47分许,张俊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FXXXXX号两轮摩托车,沿城区翠园路由西向东行驶准备回家,途经勉阳街道办事处政府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2018年7月27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送检的张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09mg/100ml。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俊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8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张俊与其朋友在勉县城区翠园路御品缘火锅店吃饭期间饮用了啤酒。当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张俊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FXXXXX号两轮摩托车沿翠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送检的张俊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09mg/100ml,血样中酒精含量已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张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 明 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