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4民初311号
原告:许庆儒,男,汉族,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79。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越,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沙沟。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许庆儒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许庆儒明确表示不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本院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庆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洁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旖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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