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83执保16号 申请保全人:朴虎根,男,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保全人:张达出(张达岩)男,住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 申请保全人朴虎根与被保全人张达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了(2018)吉0283民初282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查封位于舒兰市开发区农机修造厂综合楼2号楼南3门房屋,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解除查封内容已经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3民初282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立民
审判员 兰汝成
审判员 尚桂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亮 (此件共2页,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