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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303执保496号之一

袁晓东、蒋玉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晓东;蒋玉梅;陶安芳;赵小新;曾维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303执保496号之一

申请人:袁晓东,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蒋玉梅,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陶安芳,女,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

申请人:赵小新,女,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

申请人:曾维根,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袁晓东、蒋玉梅诉被告陶安芳、赵小新、曾维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黔0303执保496号民事裁定,本院已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袁晓东、蒋玉梅诉被告陶安芳、赵小新、曾维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黔0303民初402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袁晓东、蒋玉梅撤诉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8)黔0303执保496号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陶安芳、赵小新、曾维根所采取的所有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侠

人民陪审员  李荣华

人民陪审员  胡朝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