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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民终230号

杨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4-28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8民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现住崇信县,个体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2018)甘082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其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建国

审 判 员 冯云杉

审 判 员 杨红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娟

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