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8民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现住崇信县,个体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2018)甘0823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其邮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建国
审 判 员 冯云杉
审 判 员 杨红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娟
书 记 员 张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