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15民初22号

黄理明与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理明;罗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15民初22号

原告:黄理明,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罗丹,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黄理明与被告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理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理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丹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0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元,口头承诺一年内归还,到期后被告偿还5000元,仍欠60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来院。被告罗丹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欠条;2、农村商业银行对私客户明细;3、客户收款回单。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之父罗发科是朋友。2017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元,并出据欠条“今借到黄理明人民币11000元”口头承诺一年内归还,到期后被告通过中国银行重庆峨岭支行向原告在农村商业银行帐户还款5000元,仍欠原告600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欠条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出具的是欠条,但其内容实为借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应及时偿还下欠的借款60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罗丹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径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志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洋

书记员张成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