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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6刑初6号

柳伟、张赛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柳伟;张赛赛;李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406刑初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伟,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邯郸市磁县。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3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3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涉县看守所。被告人张赛赛,男,199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邯郸市磁县,住原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军华(曾用名李江华,绰号黑的),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邯郸市磁县,住原籍。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经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以峰检公诉刑诉〔2018〕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伟、张赛赛、李军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强、助理检察员徐建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伟、张赛赛、李军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3日21时许,在峰峰矿区保安旅馆门口,被告人柳伟、张赛赛、李军华、张某(刑拘在逃)酒后与霍某在路边等朋友,被害人高某骑电动车回家路过此地。因高某长按喇叭催促柳伟等人让路,柳伟与其发生口角并将手中矿泉水瓶砸中高某的电动车,高某骂了柳伟一句,柳伟上前将高某踹倒,高某站起来准备用书包抡柳伟,被张赛赛、李军华控制住胳膊,张某上前掌掴高某,柳伟再次将高某踹倒,四人围住高某进行踢踹,造成高某鼻骨骨折。经鉴定,高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柳伟、张赛赛、李军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柳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故意伤害罪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赛赛、李军华对指控故意伤害罪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3日21时许,在峰峰矿区保安旅馆门口,被告人柳伟、张赛赛、李军华、张某(另案处理)酒后与霍某在路边等朋友,被害人高某骑电动车回家路过此地。因高某长按喇叭催促柳伟等人让路,柳伟与其发生口角并用手中矿泉水瓶砸高某,高某用书包抡柳伟后二人发生冲突,张赛赛、李军华将高某拦住,张某上前掌掴高某,柳伟又将高某踹倒,柳伟、张赛赛、李军华等人对高某进行踢踹,其中柳伟踢踹高某头面部,张赛赛、李军华对二人进行过劝阻。经鉴定高某鼻骨骨折,损伤属于轻伤二级。在法院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高某达成和解,各赔偿高某损失10000元共计赔偿30000元,被害人高某对被告人柳伟、张赛赛、李军华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三被告人刑事及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柳伟、张赛赛、李军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柳伟、张赛赛、李军华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受伤照片,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峰公物证鉴(伤检)字[2018]083号鉴定书,到案证明,谅解书、收到条及撤诉申请书,撤诉裁定书,被告人柳伟、张赛赛、李军华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伟酒后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伙同被告人张赛赛、李军华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但指控罪名不当。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柳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赛赛、李军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柳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赛赛、李军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家属均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柳伟、张赛赛、李军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二、被告人张赛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三、被告人李军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晶晶

审判员  王 林

审判员  李样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