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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322执恢166号

王建秀、王中与李中、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秀;王中;李中;郭小平

裁判文书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322执恢166号

申请人:王建秀,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执行人:王中,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梨树县。

被执行人:李中,男,44岁,汉族,现梨树县。

被执行人:郭小平,男,43,汉族,现梨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8000.00元。经审査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以及网上银行的存款;二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三是被执行人依法去被执行人村里调查了解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栽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永利

审判员  路默然

审判员  苏海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守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