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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枝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吴枝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被执行人吴枝桦,女。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枝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枝桦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枝桦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枝桦收入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邓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