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08民初221号原告马德兰,女,194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陈富萍(马德兰之女),女,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姜冬雪,女,汉族,20岁,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受理原告马德兰诉被告姜冬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经原告马德兰自述,其起诉被告错误,但不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德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原告预交),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丹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