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316号
原告:赵宗玺,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张昌斌,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永昌县人。
原告赵宗玺与被告张昌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2019年1月31日,赵宗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宗玺以被告张昌斌已将欠款付清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宗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宗玺负担。
审判员 赵永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宗玉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