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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刑更256号

曹虎林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曹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曹虎林盗窃罪刑事裁定书_1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刑更256号 罪犯曹虎林,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佳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虎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五个月,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4年12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7月20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陕06刑更733号刑事裁定书予以减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9年1月4日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曹虎林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虎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虎林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虎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彩 虹

审 判 员 郭 丹

审 判 员 武 烨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