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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22执999号之一

张传义、马爱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传义;马爱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8)鲁0322执9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传义,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高青县。

被执行人:马爱平,女,1965年2月7日生,汉族,住高青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传义与被执行人马爱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马爱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8年8月7日、1月17日通过线上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爱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6×××16账户所有存款10221.43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泉景天浣分理处账号62×××13-156-1账户所有5183.8元,均已冻结。其余名下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2018年12月11日后通过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马爱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证券等,2018年8月7日,本院依法将马爱平限制高消费。 现因申请执行人张传义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标的28514.0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传乾

审判员  蔡延飞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