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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13执恢286号

田华与冯德学、常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田华;冯德学;常淑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8)吉0113执恢286号

申请执行人:田华,女性,住九台市

被执行人:冯德学,男性,住九台市.

被执行人:常淑华,女性,住九台市。本院在执行田华与冯德学、常淑华其他案由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晶

审判员 姜明珠

审判员 孙亚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