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96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
主要
负责人:李小水,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谢国勇,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执行人:陈冰云,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谢国勇、陈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国勇、陈冰云应向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拖欠本金210092.33元及利息、律师费。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陈冰云名下的粤Y×××××号汽车,得拍卖款44861.12元,退案件执行费580元、拍卖服务费1000元后,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执行款43281.12元。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同意由谢国勇、陈冰云自行分期偿还本案欠款。因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时间较长,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自行分期履行案件还款且还款时间较长,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9649号案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内容按期足额履行案件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