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03民初241号
原告:敦化市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森,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洪军,住敦化市。
原告敦化市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洪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敦化市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朴文姬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