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303执58号康永拴、康士洋、康永庆、康永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永栓与被执行人康士洋、康永庆、康永哲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康士洋、康永庆、康永哲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金额5019.59元)。申请执行人康永拴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豫1303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