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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民初417号

时羽琪与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时羽琪;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金合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民初417号

原告:时羽琪,女,汉族,2001年9月19日出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路苹,女,汉族,1969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时羽琪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鸿昌,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大道东京银座1号楼11层。

诉讼代表人:关宪法,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曹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金合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南、康平路东鑫苑鑫城4幢29号902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

原告时羽琪与被告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金合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豫02破申2号民事裁定,受理开封市博茂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案属于破产衍生案件,由于诉讼标的尚未达到本院管辖标准,为便于案件妥善处理,宜由基层法院审理。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交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赵根喜

审判员  刘庆龙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开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