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761号
原告:苏志荣,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纯利,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明艺,晋江市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花璐瑶,女,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苏志荣与被告花璐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苏志荣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志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苏志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志荣负担。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少阳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 -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