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603民初3794号原告权红顺,女,1970年4月23日出生,朝鲜族,大庆市三环钻井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告赵万龙,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李晓臣,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王广琴(系被告赵万龙妻子),女,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权红顺诉被告赵万龙、李晓臣、王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被告赵万龙、李晓臣、王广琴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高艺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