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27号罪犯刘铜锤,男,汉族,1984年7月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皖1623刑初6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铜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铜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铜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罪犯刘铜锤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刑初684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铜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铜锤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