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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2执180号

韩春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韩春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执180号

被执行人:韩春雨 本院在执行韩春雨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韩春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杰

审判员 李忠伟

审判员 陈宇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