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执180号
被执行人:韩春雨 本院在执行韩春雨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韩春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杰
审判员 李忠伟
审判员 陈宇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静 百度搜索“”
韩春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2执180号
被执行人:韩春雨 本院在执行韩春雨罚金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韩春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杰
审判员 李忠伟
审判员 陈宇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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