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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7641号之一

李带娇、佛山市赛卡丹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带娇;佛山市赛卡丹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7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带娇,女,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赛卡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新大沙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3803792P。

法定代表人:冯钜海。 关于李带娇与佛山市赛卡丹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12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赛卡丹服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带娇支付工资共90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共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存货已另案处理,现处于变卖过程中。 2018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带娇等41人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对李带娇予以全额救助9006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劳务报酬已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得以实现,且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存货已另案处理,本案应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764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恒崧

审判员  邵海东

审判员  张必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钧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