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50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北光路贵宾巷4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被执行人本溪市金山医院,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水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溪市金山医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3民初0071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503民初0071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宝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