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681民初2672号
原告:李胜全,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汨罗市村。
被告:徐迪华,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汨罗市组。
原告李胜全与被告徐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原告李胜全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徐迪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李胜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胜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李胜全承担。
审判员 廖拥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汤文博
书记员殷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