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798号 起诉人:薛永清,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2019年1月29日,本院收到薛永清的起诉状。起诉人薛永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蒋茂松与张家港市锦丰镇光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书》无效。事实和理由:被告注册的公司是2009年4月12日,被告与张家港市锦丰镇光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建筑施工协议书》是2008年5月份签订,盖上了甲乙双方的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此协议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应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起诉人薛永清并非是《建筑施工协议书》的当事人,其与《建筑施工协议书》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项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薛永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洪春
审判员 邓月
审判员 周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施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