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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484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谢崇高、赵良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谢崇高;赵良芳;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艳山五金喷涂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484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灯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8334079C。

负责人:左创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桂,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允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谢崇高,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平山乡白鱼村掌形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赵良芳,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茶园山村委会茶园山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艳山五金喷涂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山南菏溪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8410218T。 投资人:谢崇高。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申请人谢崇高、赵良芳、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艳山五金喷涂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崇高、赵良芳、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艳山五金喷涂厂的银行存款245021.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谢崇高、赵良芳、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艳山五金喷涂厂的银行存款245021.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45.1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敏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宇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