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刑更322号

罪犯马山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马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刑更322号罪犯马山,男,汉族,1971年8月13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淮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马山与同案犯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被告人马山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皖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0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马山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马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五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山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炎峰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