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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526执1607号

韦八虎与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韦八虎;李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26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韦八虎,男。

被执行人:李晶,男。本院在执行韦八虎与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晶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八虎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案款9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37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晶外出务工,去向不明。经本院对其名下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及房产等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为失信人员,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晶住所地有2亩耕地被国家征收,但目前未实际给付征地款,本院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款项予以冻结,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526执16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兰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