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526执1607号
申请执行人:韦八虎,男。
被执行人:李晶,男。本院在执行韦八虎与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6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晶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八虎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案款9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37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晶外出务工,去向不明。经本院对其名下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及房产等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为失信人员,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中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晶住所地有2亩耕地被国家征收,但目前未实际给付征地款,本院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款项予以冻结,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陕0526执16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党君宁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兰杰 来源:百度搜索“”